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实施《天津市
建设施工区域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规定》的通知
(市政局管字[2002]563号)
为加强建设施工区域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排水设施的服务功能,依据《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制定《天津市建设施工区域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规定》。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及各郊县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执行时间:自2002年10月1日起。
特此通知。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天津市建设施工区域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施工区域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发挥排水设施的服务功能,依据本市排水法规、规章,结合建设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施工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绿化、道路、桥梁和其他地下设施建设施工的,应当事先通知排水管理部门,由排水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设施情况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同时制定对原有排水设施的保护措施,并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对原有排水设施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的调整方案,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未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擅自改变排水管理部门调整方案进行施工的,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按照排水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条 新建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施工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需要泵站降水配合的,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