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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船山实验中学等七所国有民办学校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船山实验中学
等七所国有民办学校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232号 2002年9月3日)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船山实验中学等七所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对自愿报名就读国有民办学校的学生,可按下列标准收取办学经费:船山实验中学、成章实验中学的学生,高中每生不超过100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9000元,迥程中学初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北斗星实验中学初中每生不超过7000元,楚天中学高中每生不超过70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5000元,合江中学初中每生不超过4000元,星火实验中学每生不超过3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收取。
  2、学杂费和代收费:每生每期初中不超过700元,高中1000元收取。
  3、住宿费:对住校生的住宿费标准委托你局核定,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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