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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
  1、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养殖证,不得向渔(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以促进渔业生产,方便渔(农)民,减轻渔(农)民负担。
  2、养殖证是确认渔(农)民在养殖水域滩涂享有养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严格按照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和养殖生产区规划图,标明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等内容。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发放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以利继续保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及以上的使用者。
  5、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不得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主要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对兼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可以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即自然中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以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落实具体要求
  1、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松江、青浦两区已被列为农业部重点联系的完善养殖证制度示范点,要率先实施并完善养殖证制度,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使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0%以上,从而为全面完善养殖证制度提供经验。
  2、各区、县要从维护渔民利益、减轻渔民负担、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出发,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宣传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3、规划、土地、农业、环保、水务、海洋、航道、公安、边防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县有关部门对完善养殖证制度要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必需经费的支持。各区、县在工作推进中,可以选择有关单位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开,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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