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完
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2]6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为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丰富城市水产品供应、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适应发展“都市型水产业”以及实施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搞好养殖规划
1、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布局。养殖规划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和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凡具备条件的,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可先行发证或换证。
2、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功能;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应兼顾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并将其纳入养殖规划。要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
3、结合捕捞业渔民转产转业,沿江沿海区、县应给转产转业渔民留出一定的养殖区域。
4、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养殖生产应当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涉及城市污水排放口附近的养殖水域滩涂,应先听取环保部门意见,以利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