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一、我省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决定,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发展后劲,促进困难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造血功能,保证省级适当宏观调控能力的基本思路,通过体制微调,合理配置财力,促进全省构建、发展三个战略通道,按三个层面同时推进。
(二)体制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省、地、县三级财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2.保证既得财力,继续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通过微调,实现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3.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4.保证省级财政适度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我省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1.省级收入。
(1)省级固定收入。金融保险营业税,个人利息所得税,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等行业以及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和控股企业、炼油厂、三明钢铁厂等企业所得税,省直和省直管单位征缴的契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省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权益收入,其他收入,中央返还的1:0.3收入。
(2)省级固定分成收入。设区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0%(不含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
2.市、县级收入。
扣除中央、省级收入后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市、县收入原则上按属地划分。
3.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及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划转基数的核定。
中央、省、市、县(市)财政之间收入划转基数按以下方法核定:1.市、县企业所得税划转基数按其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和2001年1-9月增长率计算核定;2.其他划转收入的基数按2001年实际数计算;3.按照各县(市)2001年标准人均财力不足1.03万元的差额部分调增体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