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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贯彻落实《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劳社[2002]6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15号令,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取得名称注册后到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呈报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相关材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3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申办机构。同意上报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公安厅同意后,通知申报机构向指定银行交纳备用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将材料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同意的将材料退回申办机构。
  (三)获得劳动和保障部批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给《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四)获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接到许可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拟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注册。
  (五)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办理备案手续。
  二、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职称的人员。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按《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核定。
  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有效期内每年满一年,提前10日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一年来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对审验合格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加盖年审公章,同意其继续经营;不合格的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三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内,上报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并依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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