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69号 2002年9月3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我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的试点工作。
根据《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01)9号)的要求,我省已于2001年12月确定在29个事业单位开展全面推行聘用制的试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试点方案的核准和具体业务的指导与协调。省人事厅和各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及省直部门要按有关要求,继续抓好试点工作,力争2003年上半年圆满完成试点任务。目前未列为省试点的市及省直部门,也要按照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做好推行聘用制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展机构改革的省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府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适时提出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组织实施。全省试点工作结束后,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从2002年起,我省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 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 都要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要求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各级领导要切实关心、支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工作。尚未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地级以上市,在2002年12月底前,要按有关规定完成机构的设立工作,落实人员编制,并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