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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
铁路局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计价能[2002]1357号 二00二年九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铁路局:
  针对收货人对铁路车站在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中问题的反映,现对我委新计价能(2001)1163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卸车站,应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有关规定要求,向收货人通知货物到达时间。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作为车站与收货人商定的一种通知到货方法,各车站应本着收货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在填写速递通知单、确定服务对象前,必须征得收货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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