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
铁路局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计价能[2002]1357号 二00二年九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铁路局:
针对收货人对铁路车站在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中问题的反映,现对我委新计价能(2001)1163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卸车站,应严格按照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有关规定要求,向收货人通知货物到达时间。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作为车站与收货人商定的一种通知到货方法,各车站应本着收货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在填写速递通知单、确定服务对象前,必须征得收货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强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