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批复
(渝府[2002]148号)
市水利局、市计委: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请示》(渝水利文(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编制上报的《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二、在组织实施《规划》过程中,你们要切实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三、要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加强监督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