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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2、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4、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统一制订。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两种形式。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20%的幅度。
  第七条 计时收费按照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律师以上的,可按实际办理人数累加收取。
  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职称级别、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具体确定。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情况特殊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出席法庭、仲裁庭期间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中的时间,应减半计入工作时间。计费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办理一宗法律事务、咨询一次法律事务或代写、制作一件法律文书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仲裁案件,按计时收取的律师费或计件收取的费用达到争议标的额时,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法,由委托人自愿选择。计时收费的,还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费概算。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协议应当对律师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支付时限等情况予以明确,委托人对收费提出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提供。采用计时收费,因案情变化导致工作量增加需要超过律师费概算时,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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