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字[2002]29号 2002年8月29日)
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石市价[2002]36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737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62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8.8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