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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2]102号 2002年8月3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社会事业局,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满足不同层次就医患者的需求,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特需病房(含温馨病房)是为满足患者在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特殊需要而开设的带有卫生间的套间、单人间或双人间的病房(特需病房基本要求见附表),并由患者自愿选择。
  2、非营利性医院设置的特需病房床位数最多不得超过本院总床位数的20%,超过部分按普通床位收费。
  3、开设特需病房的审批程序。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价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设各类特需病房的数量和收费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特需病房基本设施配置和医院特需病房提供服务等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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