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期后事项备案暂行规定
(2002年9月1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291号、(2001)18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异地企业债券的期后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异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异地债券”),是指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之外的企业债券发行人,经最终审批机关批准,委托有资格的机构承销,并通过其在江苏省境内营业网点,已在江苏省境内公开发行但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债券。
经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核准,在江苏省境内公开发行的异地债券,适用本规定。
异地债券发行后,该发行人注册地址迁入江苏省境内但债券仍处于存续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终审批机关是指依照
《条例》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对异地债券发行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企业债券主管部门,包括国家计委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异地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承销人、上市推荐人等有关当事人,依照本规定就有关事项或信息,向省计委书面报告以及省计委依照本规定予以受理或责成公告的行为。
省计委为江苏省企业债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异地债券期后事项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下列当事人为异地债券期后事项备案义务人:
(一)异地债券发行人;
(二)异地债券主承销人;
(三)异地债券担保人。
第六条 异地债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备案义务人为异地债券主承销人和异地债券上市推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