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 2002年9月3日)
省建设厅、省建工局,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常州、徐州等市陆续报来《关于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请示》,要求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7]113号有关精神,经研究,今后各省辖市凡经编委批准,成立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能”机构的,报经省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定额。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