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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永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永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服464号 2002年9月4日)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明价[2002]137号)收悉。对于永安市反映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问题,我局已派员会同福州铁路分局赴永安进行调查和协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现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文件依据是原省物委《关于印发和正式核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330号)。该文制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具体下浮幅度由货主与延伸服务经营者协商确定。
  二、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受货主委托开展,必须坚持货主自愿原则,经营者必须提供文件规定的全部服务内容才能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开展延伸服务。货主按铁路站段和延伸服务经营者指定的时间安排送货、取货的,对货主不得收取仓储保管服务费。
  三、你局要加强对当地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及时向省物价局汇报,并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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