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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设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意见

  (一)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联系工作实际、法制宣传要求和新法颁布,县以上各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并宣讲,可以邀请党校、行政院校、干校和法学界有关专家教授进行辅导。
  (二)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就建设行政执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举办领导干部法制专题讲座,可邀请有关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讲授。
  (三)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以专业法为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提交有任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
  (四)推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四、严格行政执法人员学法考核制度
  (一)对全省建设系统各类执法人员的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师资骨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具体培训工作由各市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切实提高培训、考试考核质量。
  (二)实行普法教员资格证制度。普法师资骨干包括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及法制机构或其他部门负责人。经建设部或省厅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教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建设系统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三)实行执法人员“四五”普法合格证制度。2004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均应参加普法指定教材的培训、考试,取得《建设系统“四五”普法合格证》。以此作为考核验收本部门普法工作的依据和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的条件。对于已经领取执法资格证书,但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的,要按规定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
  (四)实行新法培训考试制度。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新颁布建设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试。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师资骨干培训应在3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应在6个月内完成。
  (五)实行新调入或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试制度。对新调入或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先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未经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证书年检制度。对于法律知识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考试不合格、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年检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五、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法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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