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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特许加油站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数量及解除合同的原因;
  (三)有权转让的商标、商号及其它特许权的注册、转让、使用情况;有关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的情况;
  (四)特许经营权费用及各种其他费用的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条件;
  (五)有关特许经营的纠纷和未决诉讼;
  (六)可以提供的油品及服务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能力的证明等。
  十一、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加油站合法资格证明(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税务、计量等)、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十二、 未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任何申请人,应当为特许人保密,不得泄露或转让特许人及已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 特许人可向被特许人收取以下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物品供应或服务等而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所要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或免收款项。
  十四、特许人或特许人授权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应该向开展特许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经贸局提出申请,报地级市经贸局,各市经贸局要审核资料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省经贸委审查,审查同意的,由省经贸委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特许人方可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在证书注明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广东分公司特许经营企业。如该加油站退出特许经营体系,各市经贸局要负责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交省经贸委,并知会当地工商部门。
  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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