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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车辆承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
车辆承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25号 2002年9月3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省局陆续收到福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车辆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出租汽本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71号)的规定:“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精神,对出租车公司将营运车辆承包给个人经营,一次性或分次收取车辆承包费,不再征收营业税;不论出租车公司在财务上如何核算营业收入,均应作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全部营运车辆(包括自有车辆和投靠车辆)取得全部运费收入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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