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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范后,必须严格医用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8%;1001--5000元(含)的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报备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地应当加强对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不折不扣付诸实施,防止违价乱价现象发生。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医疗价格》,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幅度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使用省里统一研制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3、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省统一规定建立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全省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包括医疗服务和药品)见附件三]。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当天支出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医疗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定、数量和单价。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4、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成本价格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改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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