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
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2]1254号 二00二年九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各有关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定办法》及《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乌鲁木齐地区部分普通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了评等定级,根据审核评审结果并结合回访意见制定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括门前三包费、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不得再另行收取。
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凡达到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的,其收费标准可按新价房字(1998)11号及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规定适当上浮。同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