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
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2]106号 2002年9月3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管各游览参观点:
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各级价格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对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进行了有效的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旅游市场服务水平低下,高价宰客、乱收费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仍比较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82号)精神,现就认真开展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重点是景点门票价格、景区及“一日游”服务价格,规范旅游定点商店经营价格行为,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对随意提价、标价不实、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清理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临展门票价格)和景区服务价格,做到门票价格均应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门票印制必须加盖价格监制章,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票面上盖章加价。杜绝门票价格的“回扣”行为。实行邮资门票的游览参观点,两种门票要同时标示,由游客自愿选择。在游览参观点大门醒目位置,要公示对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等的减免票价优惠政策,并设置标线。坚决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和强行搭售、联售行为。
景区内各项服务价格均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属政府定价的项目,按政府规定价格执行;属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或浮动价格;属放开的实行市场调节的项目,应按省政府有关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非法所得。景区内的照像取景、寄存物品及公共厕所等特殊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对旅游定点商店经营的商品(包括文物复仿制品、字画、丝绸制品等工艺美术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其购进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购销差率,明码标价,规范其价格行为,鼓励合理竞争,反对不正当价格竞争和牟取暴利。
整治“一日游”强拉强卖、高价宰客、服务水平低下等问题。做到旅游线路公开、参观项目公开、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