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拘留所伙食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拘留所伙食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2]1318号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乌市价费字[2002]7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2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行政拘留人员的伙食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拘留所可以向拘留人员收取伙食费。具体数额由拘留所根据拘留人员伙食标准据实收取,所收费用必须单独立帐,全部用于拘留人员,不得有赢利或截留挪作它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