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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建立监理工程师审查制度。各试点城镇要聘请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有资质、有经验的监理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建设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建筑风貌的评判、建筑材料的检验。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可特聘一批国内外著名的建筑专家,根据既定的建设标准和风貌控制要求,会同各区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定期提出城镇建设质量评估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有关试点城镇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强化建筑风貌的控制。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住宅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各区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试点城镇建筑风貌建设的指导。要充分运用国内外成熟先进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格按照城镇设计导则中确定的风貌控制要素和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特色风貌和各项控制要求的落实。
  (三)加强城镇建设进度控制。各试点城镇要切实制定建设推进计划,抓好建设进度和节点目标,落实各项控制要求。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试点城镇建设进展情况的交流,组织施工质量和建设进度的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各试点城镇要加强对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策划,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把好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核关,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建设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三、建立协调高效的投融资机制
  (一)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市场化开发机制。要处理好城镇开发公司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市场化运作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高标准建设与降低开发成本的关系以及特色风貌塑造与市场卖点的关系。明确城镇开发中各投资主体的责权利,划定各自的开发范围与职责分工。对开发公司股本结构的重大调整,要报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区、镇政府主要是制订规划,做好城镇建设的重大决策,抓好建设目标和进度,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行使监督、管理等职能。试点城镇开发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参与试点城镇建设的各级投资公司也要立足长远,顾全大局,防止急功近利。
  四、建立城镇用地管理和约束机制
  保障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序供给。有关部门要按时下达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有关土地政策,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土地招投标。要按照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控制用地规模,加强试点城镇启动建设前期的土地控制,严禁在实质性开发之前随意出让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防止土地炒作。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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