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
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2]63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高起点、高质量地推进试点城镇建设,积极探索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开发模式,现就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城镇总体规划完成以后,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划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城市设计导则,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当前,要先完成先行启动区域的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各专业规划的衔接与深化,按照总体规划的设计思路和理念,高水平地编制居住、空间环境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对城镇核心区域要加强整体理念设计,实施成片开发,塑造好经典的城镇特色风貌,全面提升城镇功能和土地级差。要对居民动迁用房进行统一规划和集中布局,使其在建筑风格上与城镇整体风貌相协调。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已经启动的试点城镇,要按照市计委制订的《关于上海市试点城镇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组建办法》(沪计区县(2002)010号)的要求,尽快完成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为保证规划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应请参与前期总体规划中标的国外设计公司及有关专家继续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和论证。要分季度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集中对试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人工作会议,对规划实施中的共性问题以及重大调整进行研究和协调。
(三)建立对规划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机制。试点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标准和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严禁为降低开发成本或迁就现状,随意更改规划或违规建设。要加强对规划变更情况的控制和监管,重大情况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市规划部门。
二、建立综合质量和建设进度的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