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五)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设置审查人员。
第七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主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按A4幅面折叠);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和规划、消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结构计算数据软盘;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依法应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经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的提请后,应做书面登记,并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审查机构在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材料后,对不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人防工程部分进行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重大及复杂的人防工程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审查意见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在接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大及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时间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