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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汕头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汕府[2002]140号 2002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 凡属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种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图的审查。
  省属、中央委托省管工程、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的施工图,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其审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的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在体现市场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区设立的审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后,方可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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