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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
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批复》(沪委(2002)357号),设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市政府负责金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配合中央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本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四)协助中央监管机构和市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协调与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金融安全区的建设。
  (五)实施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金融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七)促进本市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支持金融机构的综合改革。
  (八)配合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等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处(室),即:
  (一)政策研究室
  (二)金融机构处
  (三)综合协调处
  (四)联络服务处
  (五)上市重组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5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不含兼职);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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