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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对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把搞好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用“村村通公路”的决心和精神,明确目的,转变作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乡镇渡口、渡船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明确工作任务,齐抓共管,确保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筹措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几个一点,滚动使用”的原则,由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各出一点,建立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基金,形成适应我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良性运行机制。一是对无经济效益的义渡和地域经济很差的个别集体乡镇渡口、渡船,以省、市、县政府注入资金为主,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对以集体为主组成企业经营的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航线运行经济效益情况,按照实际改造需要,省、市、县以资本形式注入启动资金,通过多方筹资,完成更新改造。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后,由企业按十五年期限逐年提取折旧费,折旧费用于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三是对所有权属个人的渡船和使用权属个人的渡口的更新改造工作,必须先理顺所有权的关系,将渡口、航线收归集体所有,再由省、市、县补助一点;村委会、居委会出一点;通过经营权招投标,以向经营者或承包者收取经营使用费的形式,解决一点。渡口改造、渡船更新后,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个人。
  (三)统一船型。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造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区别不同航区,统一按省交通厅推广的八种船型中的1-2种、客位不超过30人的船型,由具有建造资格的修造船厂进行建造。对个别地区确因实际需要,需建造自选船型或超过30个客位的乡镇客渡船,必须报市交通、船检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才能建造。
  (四)在更新改造资金的监控使用上,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第一,列入年度更新改造项目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投资计划和自筹资金筹集情况报告(码头需提供设计草图);第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投资额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提出时间、标准及相关的具体要求;第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批准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第四,补助资金的拨付形式,批准项目开工时拨给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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