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费用。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含一户一表)、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供热、邮电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照明、绿化、环卫、排水(污)、防盗(含单元或每户防盗门)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按规划要求列入小区公共配套项目的居委会、派出所等社区管理用房、消防设施、锅炉房、水泵房(塔)、公共停车库(棚)、公厕、垃圾转运站、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费用。住宅小区内营业性配套用房、设施的建设费用,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其建设费用不得摊入成本。
(五)管理费。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上述(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核定。
(六)贷款利息。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为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各项费用。贷款计算额为上述(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50%,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其中土地费用的计息期按规定的开发建设期计算,其他费用的计息期按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的50%计算。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贷款利息=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50%×同期银行利率×开发建设期限+(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50%×同期银行利率×开发建设期限/2
(七)税费。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收代缴的费用,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费用。经政府批准实行优惠减免政策的收费,按规定执行。
(八)利润。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以上(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利润率3%以内计算。
(九)差价。包括楼层、朝向等差价。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一)非住宅小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分摊费用;
(三)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应分摊的各项费用;
(四)企业的赞助、捐赠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支出;
(五)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等。
(六)市政府规定减免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得列入开发成本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