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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价房[2002]160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各区、县(市)物价局:
  现将《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附件: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宅产业的发展,建立我市适应国家住房政策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公开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范围内(除萧山区、余杭区)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鼓励经济适用住房通过价格和建设招投标,公开竞争,降低成本。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助费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拆迁中各类回收及其旧建筑物的残值应冲减成本。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和地质勘察、测绘、规划和建筑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环评、施工图审查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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