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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教育厅关于文昌市东郊中学等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教育厅关于文昌市
东郊中学等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2]912号 2002年9月2日)


文昌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市东郊中学等学生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东郊中学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东郊、新桥、文西、罗峰等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50元(含水电费)。
  二、公寓须有卫生间、阳台,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每间入住12人。
  三、社会化学生公寓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入住,学校不得强制安排。
  四、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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