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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61省道江余收费站余姚收费点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61省道江余
收费站余姚收费点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2]199号、浙价复[2002]290号 2002年9月11日)


余姚市交通局、余姚市发展计划局:
  你们《关于要求对过往61省道江余收费站余姚收费点的部分客货车辆实施统缴的请示》(余交运[2002]23号、余计价[2002]6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61省道江余收费站余姚收费点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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