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省内部分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省内部分二级及二级
以上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2]32号 2002年9月5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批二级及以上公路客动站收取站务费的函》(吉交函字[2002]63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省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客运站中已具备规定的设施、设备,能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微机售票、检票、结算、数据图像传输、异地信息查询功能)等基本服务的客运站(名单附后)收取站务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经批准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暂按每人次0.30元标准收取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客票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另行向旅客收取。
  二、客运站向旅客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站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向广大旅客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省物价局将会同你厅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合格的可继续收取站务费;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责令其停止收取站务费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收取站务费。

  附件:

同意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名单


  1、长春市客运北站
  2、长春市客运南站
  3、长春市高速公路客运站
  4、九台市公路客运站
  5、农安县客运总站
  6、榆树市公路客运总站
  7、辽源市客运总站
  8、东丰县客运站
  9、东辽县客运站
  10、吉林市客运中心站
  11、吉林市临江门客运站
  12、桦甸市客运站
  13、磐石市客运站
  14、永吉县客运站
  15、蛟河市客运站
  16、舒兰市客运站
  17、四平市客运总站
  18、四平市高速客运站
  19、梨树县客运总站
  20、伊通县客运总站
  21、通化市公路客运站
  22、通化市客运总站
  23、通化县客运站
  24、梅河口市客运站
  25、集安市公路客运总站
  26、柳河县客运站
  27、辉南县朝阳镇客运站
  28、白城市公路客运中心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