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省内部分二级及二级
以上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2]32号 2002年9月5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批二级及以上公路客动站收取站务费的函》(吉交函字[2002]63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省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客运站中已具备规定的设施、设备,能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微机售票、检票、结算、数据图像传输、异地信息查询功能)等基本服务的客运站(名单附后)收取站务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经批准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暂按每人次0.30元标准收取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客票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另行向旅客收取。
二、客运站向旅客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站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向广大旅客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省物价局将会同你厅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合格的可继续收取站务费;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责令其停止收取站务费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收取站务费。
附件:
同意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名单
1、长春市客运北站
2、长春市客运南站
3、长春市高速公路客运站
4、九台市公路客运站
5、农安县客运总站
6、榆树市公路客运总站
7、辽源市客运总站
8、东丰县客运站
9、东辽县客运站
10、吉林市客运中心站
11、吉林市临江门客运站
12、桦甸市客运站
13、磐石市客运站
14、永吉县客运站
15、蛟河市客运站
16、舒兰市客运站
17、四平市客运总站
18、四平市高速客运站
19、梨树县客运总站
20、伊通县客运总站
21、通化市公路客运站
22、通化市客运总站
23、通化县客运站
24、梅河口市客运站
25、集安市公路客运总站
26、柳河县客运站
27、辉南县朝阳镇客运站
28、白城市公路客运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