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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职能配置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职能配置
(乌政办[2002]219)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交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与修订市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2.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依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二)划入的职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机关原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具体业务,如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工作,交由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1.加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3.加强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审查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并指导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对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四)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液中心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按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八)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负责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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