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
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2]38号)
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资源布局,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工业东移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资源布局,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精神,制定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范围
地处本市外环线以内,列入工业东移计划、享受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东移财税优惠政策,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且无抵押无纠纷的搬迁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物,地下构筑物统一由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收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一律按搬迁企业现用地性质、现状使用条件和现四至范围(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管委会认定。
三、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
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收购搬迁企业占用的土地,凡规划为绿地、道路用地及其它公益用地的,由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转市土地管理等部门按规划性质组织建设。
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收购搬迁企业占用的土地,凡未规划为绿地、道路用地及其它公益用地的,经统一整理后在一级土地交易市场(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扣除购地成本、银行贷款利息、出让金政府纯收益、大配套费及土地整理的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作为政府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返还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20%,专项用于补偿收购规划为绿地等公益性用地成本。余下的80%部分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