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补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175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税函[1998]36号文的规定,现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目前规定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退税或审核未通过的有关补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类型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三)正常申报退税审核未通过。
二、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
(一)补征增值税的计算: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应根据补征税的类型,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免、抵、退”税申报以及正常“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税:
应补增值税=出口发票上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不予抵扣税额
对未开具出口发票或未作出口收入的出口货物,暂按“出口报关单”上离岸价或“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离岸价计算征税。
“不予抵扣税额”,是指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补征消费税的计算。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补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出口货物补征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