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补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175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税函[1998]36号文的规定,现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目前规定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退税或审核未通过的有关补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类型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三)正常申报退税审核未通过。
  二、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
  (一)补征增值税的计算: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应根据补征税的类型,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免、抵、退”税申报以及正常“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税:
  应补增值税=出口发票上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不予抵扣税额
  对未开具出口发票或未作出口收入的出口货物,暂按“出口报关单”上离岸价或“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离岸价计算征税。
  “不予抵扣税额”,是指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补征消费税的计算。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补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出口货物补征税的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