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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经纪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经纪
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2]236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02)211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汕价[2001]52号)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及做好收费公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必须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实行收费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经纪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并做到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供下列有效手续,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1、批准收费的有效文件;
  2、市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市直或市工商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自2002年9月25日起可凭上述手续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各区机构凭上述手续向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市及各区办证地址:
  汕头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科)地址:长平路财政大楼13楼电话:8178688
  龙湖区物价局地址: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北侧东门二楼电话:826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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