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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以在法定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三、过渡的程序
  申请将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
  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要求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应当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该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递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附件);单位的职能配置和人员配置情况;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内容、方式、作用等;单位经费收支情况。
  2、要求过渡的主要理由以及过渡准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3、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方案。
  (二)审核
  市编办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认为其基本符合过渡条件的,征求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财力的可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等,对申请过渡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告知市编办。
  市编办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书面意见,对申请内容作出审核决定。
  (三)批准
  经同意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由市编委批复给提出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四、过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过渡工作中,按照下列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一)编制管理问题。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原有事业编制一律核销。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一律使用行政事务编制,行政事务编制参照机关行政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人员分流问题。在过渡工作中,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人员分流涉及的有关问题,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队伍管理问题。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过渡的要求,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今后,凡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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