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三部门
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
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
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沪委办发(2000)65号)精神,现就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过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现有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范畴中分离出来,进行职能的调整梳理和机构的调整撤并,重新确定其机构性质,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从而进一步理顺政事、政企和事企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这类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后,参照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原则
1、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不再承担测试、监测、鉴定等技术认定类职能或作业服务类职能。行政许可职能原则上交给行政机关行使。
2、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属于行政机关决策、规划、审批等职能,一般不得交给行政事务执行机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行使执行、监管等职能。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行政事务执行机构行使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综合执法,合理分工。对现有归口同一主管部门管理,以及跨部门、跨行业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归并重组,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执法。同时,通过合理分工,逐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
4、“成熟一个,过渡一个”。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稳步推进过渡工作。用三年时间,通过职能的调整梳理和机构的调整撤并以及依法重新确定工作职责,逐步将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二、过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