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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电网工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电网工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浙价商[2002]291号 2002年9月11日)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降低部分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及实行峰谷电价的请示》(舟价[2002]1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大工业用户实行峰谷电价,具体峰谷时段按全省统一规定(峰时段:8:00--22:00,谷时段:22:00--次日8:00。)执行,具体峰谷电价见附表。100千伏安以下的普通工业用电仍按浙价工[200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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