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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津价费[2002]435号)


有农业的区、县物价局:
  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副总理及国家计委汪洋副主任做了重要讲话。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市在今年10月中旬完成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农业的区、县物价局要在认真传达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物价局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在全市自然村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任务。
  二、有农业的区、县物价局要将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工作进度情况,向区、县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取得区、县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市物价局有关处室将分别到对口的区、县督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区、县物价局共同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有农业的区、县物价局在10月10日前,要将本区、县落实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物价局。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分析责任,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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