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订我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我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我区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
(三)负责我区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机构、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类似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我区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五)负责审核我区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我区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七)贯彻实施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全区的“扫黄打非”工作;落实、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我区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管理我区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我区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我区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二)负责我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三)编制我区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四)编制我区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区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五)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