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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探矿权挂牌出让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挂牌竞买活动应严格按照竞买规则和程序进行,如发现违反竞买规则,破坏探矿权竞买活动者,将被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四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探矿权竞买人应当事先通过学习或咨询,了解有关探矿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探矿权人的基本条件,是否有能力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出让人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时,如发现竞得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不授予探矿权。
  第五条 探矿权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探矿权挂牌出让在省级以上报纸、江苏国土资源网站及指定交易场所发布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拟出让探矿权区块简介(范围、矿种、位置)、竞买人资格、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保留价、竞价阶梯、挂牌期限、申请竞买办法等。公告期限不少于20天。
  (二)竞买人向出让人填报《探矿权竞买申请书》,通过资格审查后,缴纳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并在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申请,出让人可调整保留价,重新挂牌出让,或暂时终止该区域探矿权的挂牌出让。
  第七条 挂牌竞买时间不少于10天。挂牌期限截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保留价,挂牌成交。
  (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出让的探矿权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八条 竞得人须同出让人签订出让确认书。出让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出让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探矿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探矿权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出让人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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