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260号 2002年9月16日)
省红十字会,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物价局曾以晋财综字[1997]112号和晋价费字[1997]245号文件批准省红十字会对公安、铁路、交通、煤炭、电力、建筑、民航、商业、旅游以及地矿勘探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时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强制性)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按晋价费字[2002]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费(包括学习操作、卫生材料、合格证及表格等)每人每课时2.5元;卫生救护培训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按成本收取。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卫生救护培训内容及学时按省红十字会等十五个厅、局、会、司晋红[200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