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通告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省计划生育药具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属于药品、医疗器械范畴的计划生育药具的企业,均应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出申请,药监部门将会同计生、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检查验收自10月1日起至11月15日。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经此次检查验收合格并已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企业,根据上述许可证内容重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