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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一)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如沈阳地区一些乡村在农民建房时收取规划建设管理费、土地转让费、变更登记费、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费等;抚顺市个别乡从有关部门购买了《建房用地申请书》、《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后,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向建房农民每套收取工本费15元,上述收费均为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土地使用证费,国家规定每证收费5元,房证工本费,国家规定每证收费8元。许多乡镇超标准收费,土地使用证费每证收费10元,房证工本费每证收费15元至20元。大连、锦州市的个别乡镇扩大收费范围向建房农民收取耕地复垦费、砂石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丹东等地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施工管理费、质量监督费等项费用。
  (三)自立项目乱收费。由于各地审批房屋建设面积标准较低,农民建房普遍存在扩建、超占现象。许多乡镇纷纷自立项目收取扩建费、超占费。葫芦岛市收取扩建超占费每千米50元至100元。辽阳县的许多建房户反映,建房审批面积4人以下建筑面积63平方米,5人以上84平方米,标准较低,普遍超面积。对超面积部分,乡土地办每平方米收费10元至50元不等。锦州等地的乡土地办收取翻建费,每平方米收费5.2元至6元;有的乡收取建房审批管理费近千元;有的乡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占用费,每间房50元至100元不等。一些乡镇向建房农民收取房场押金,每户2000元至5000元,房屋建成后退回押金,不付利息。
  (四)借助审批权和垄断地位强行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锦州市房产部门强行收取建房档案装订裱糊费,每平米2元。沈阳市一些房产部门强行收取档案查询费,每件100元。一些自然垄断部门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如自来水公司自行收取的自来水进户费和自来水安装费等。丹东市收取自来水进户费每户500元,农民反映较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区的领导同志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致使乱收费屡禁不止;二是由于合乡并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超编,经费无来源,一些地区通过擅自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三是个别部门受利益驱动,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巧立名目乱收费;四是对乡镇收费监管薄弱,乱收费现象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边整边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些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已经宣布取消。
  二、解决对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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