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上报,由招标经办机构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抄报省价格监测中心。
三、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上报方式
(一)定点监测单位必须使用计算机录入监测数据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所使用的计算机要能够运行Windows98以上操作系统并且能够上互联网。定点监测单位使用省计委下发的“全国药品价格数据库管理监测系统”录入监测数据,并生成上报盘后,将ypjg\datatransfer\deliverup下的所有文件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报送省计委价格监测中心邮箱:sjw.jczx@163.com。
(二)地州市计委通过邮寄上报中标价格数据。省计委价格监测中心通信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06号;邮编:650041;联系人:张超;联系电话:0871--3188420。
四、上报时间:每月25日(节假日提前)前上报。
五、试报期的确定
由于首次使用新软件上报数据,各定点监测单位有一个逐渐适应熟悉过程,为了缩短适应期,尽快完成国家计委下达的监测任务,因此请各定点监测单位在9月13日、9月23日连续试报两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10月24日正式上报。
六、价格监测数据的使用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在全国价格管理部门系统内实行共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对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时,只公布药品的实际零售价,定点监测单位在上报数据后,可获得国家计委提供的专用密码,免费在中国价格信息网上查询其他省市、其他企业的药品销售价格和其他有关药品信息。
七、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
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药品价格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监测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定点价格监测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学习有关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政策法规,具体落实监测数据的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定点监测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和数据催报工作,定点监测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价格监测工作,为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