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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云计价认[2002]1020号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计委和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及时掌握药品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正确引导药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家计委价格信息中心《关于严格按“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上报软件”上报药品价格的通知》及《云南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计委决定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定点单位
  经研究筛选并报请国家计委同意,确定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共13家。见附表。
  二、品价格监测的具体内容
  (一)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的实际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上报的具体品种和数量要求如下:
  1、抗微生物药
  (1)抗生素类抗感染药(选择本单位销量或用量较大的20--25种上报)。
  (2)合成抗菌药(选择本单位销量或用量较大的15--20种上报)。
  (3)抗分枝杆菌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选报15--20种)。
  2、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选报10--15种)。
  3、抗肿瘤药(选报10--15种)
  4、神经系统用药(选报10--15种)。
  5、循环系统用药(选报10--15种)
  6、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选报20--25种)
  以上为各定点监测单位上报的品种和数量,若本单位确实没有的品种可以不报,在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别中选择,但所选品种必须是《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且总的上报数量不得少于100种。各定点监测单位的具体上报品种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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