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在发票发售岗位,应建立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存分户月报表》(见附件1),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每月打印《发票领用存分户月报表》,并核对实际发售数据后,移交给纳税评估岗位人员,由纳税评估岗位人员与企业报送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有关数据核对并进行纳税评估。
(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缴销环节的管理。发票缴销岗位应打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缴销分户月报表》(见附件2),并核对发票缴销有关数据报,移送纳税评估岗位。纳税评估岗位人员据此与企业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上的“份数”、“金额”和“税额”核对,并进行纳税评估。
四、认真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各项基础性工作,提高评估质量。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将纳税人必须报送的资料收集完整,尽量运用现有资料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认真做好评估参数的测算和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要求设置销售额和税负率的正常峰值,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对于进项税额结构,各地也应作为重点分析,加强审核。
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参数。省局提供2001年度全省税收资料普查测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见附件3),供各地在确定本地区增值税税负率时参考。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对从事钢材、摩托车、家用电器等经营业务的商业零售和批发增值税税负率做适当细化,对于在当地有代表性的批发行业增值税税负参数由市州局确定,对于在县市有代表性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参数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纳税人约谈制度。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人员填写、主管局领导签发、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见附件4),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据资料,纳税人有正当理由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企业没有问题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及时作出评估结论,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对于情节轻微或政策理解等一般性问题,由纳税评估人员填写、主管局领导签发,下达《限期调帐更正通知书》(见附件5),责令企业限期调帐、补税,同时要求企业将调帐补税结果以及有关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反馈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及时纠正,并按国税机关要求进行了调帐、补税的,不再移送稽查部门。否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填开《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见附件6),将有关评估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上签字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