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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妇幼
保健院等医疗机构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陕卫规发[2002]276号 2002年9月29日)


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卫生局、物价局,省妇幼保健院、省结核病防治院: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执行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有关精神及各医院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咸阳市二一五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榆林市中医医院等五所医院自九月三十日起开始执行新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标准按照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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